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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曾明芳、钟建珍等与李邦龙、杨菊良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邦龙,曾明芳,钟建珍,杨菊良,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邦龙,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公民身份号码:×××819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明芳,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7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建珍,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72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菊良,女,住湖南省蓝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负责人:肖志兴。上诉人李邦龙因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6-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和另外两被上诉人杨菊良、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蓝山县。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广东省××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启杰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黎 莹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