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仇淑娟、陈广旭等与尤胜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淑娟,陈广旭,尤胜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774号原告:仇淑娟,女,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陈广旭,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尤胜田,男,50多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淑娟、陈广旭与被告尤胜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淑娟、陈广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仇淑娟、陈广旭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淑娟、陈广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仇淑娟、陈广旭负担。审判长 张 均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刘晓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