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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8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邹洪屏与龙立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邹洪屏,男,1960年5月8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龙立霞,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邹洪屏与被执行人龙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锦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执行人龙立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邹洪屏借款本金1万元和利息0.4万元,并自2012年8月1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申请执行人邹洪屏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锦执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2年10月起每月扣留龙立工资300.00元,目前,被告执行人龙立霞通过本院扣留其工资已偿还了申请执行人邹洪屏14000.00元,尚欠2012年8月10日起的三倍利息没有支付,申请执行人邹洪屏要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龙立霞在锦屏县民族中医院的工资收入每月壹仟伍佰元整。扣留时间自2016年2月起至3月底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光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