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10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世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299号原告王世吉,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紫荆路416号2-1、2-2,组织机构代码73980331-1。负责人夏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平,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世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王世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世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吉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芯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