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周梦夫与厉礼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梦夫,厉礼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67号原告:周梦夫,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陈礼义,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被告:厉礼敏,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梦夫与被告厉礼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梦夫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梦夫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梦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12元,减半收取875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梦夫负担。审 判 长 赖 骏代理审判员 叶丽君人民陪审员 徐国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