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明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凯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凯,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凯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杨明凯加入群名为“--”微信群,该群主要从事淫秽视频传播,群成员人数为500人,杨明凯以昵称“小凯”在该群发送、传播淫秽视频。经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用户名为“小凯”的微信用户发布传播疑似淫秽视频约138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鉴定,微信用户“小凯”发送的视频为淫秽电影视频。经侦查,杨明凯于2015年11月19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收缴淫秽物品收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书及哈尔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杨明凯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明凯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莉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