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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办事处曹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85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曾用名李贞全),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111956********,农民,住本区绿色家园小区B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某办事处曹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李某案件款,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103920.00元。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73×××68)。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