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小娟与被执行人张洪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张洪林,张晓玲,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生于1966年3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洪林,男,生于1963年8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晓玲(又名张校林),女,生于1969年7月,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保钧,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与被执行人张洪林、张晓玲、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4)邓法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小娟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邓州市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因此案长期未能执结,当事人反映强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南执监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邓州市财政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押金578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承品审 判 员 任耀辉代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