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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包金平与被告成都比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平,成都比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101号原告包金平,男,被告成都比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文德兴。原告包金平与被告成都比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金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