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林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7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和李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到仓山区洪湾路金凤新苑工地,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在工地内的一辆金黄色的风云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19元),后将电动车以人民币1000元销赃挥霍。2、2015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李某甲经事先预谋,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国柱混凝土公司电动车停放点,由李某甲望风,被告人林某某动手盗走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贝力得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两人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到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后军电动车修理店附近准备销赃时,李某甲被抓获。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3、2015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到福清市天宝路福耀园对面路边,盗走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2元)。4.2015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到福州市仓山区金康路德克士外路边,盗走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5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销赃挥霍。另查明,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替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元,同时被害人魏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魏某某、包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作案工具照片,谅解书,收据,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两起,价值人民币441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某参与三起,价值人民币7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积极替被告人林某某赔偿第三起被害人魏某某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魏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为此,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19元。四、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包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85元。五、被告人林某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锤子一把、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雪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