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君健与秦旭祥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健,秦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69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健。委托代理人:王钦朋,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苏杰,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秦旭祥。申请执行人王君健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557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秦旭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秦旭祥在东莞市东城区有可执行房产,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5575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义权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劲锋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