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辖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先梅与被上诉人施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先梅,施德宝,岳晓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先梅,女,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言花,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德宝,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岳晓培,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原审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栖民初字第3452号-1。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新篁中心社区9幢402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即使其能证明,因原审被告岳晓培的住所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两被告住所地或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