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与马晓青、二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马晓青,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负责人江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树衡,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副行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卫疆,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马晓青,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马晓燕,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二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俆永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宁,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二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执行董事,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马晓青、二连浩特市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树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圆圆、人民陪审员于慧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树衡、王卫疆,被告马晓青委托代理人马晓燕、被告荣鑫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负责人江卫东,被告马晓青、被告荣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俆永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期限10年,到期日为2023年6月20日。该贷款用二连浩特市建筑面积335.12平米的商用房作为抵押,并在二连浩特市房产管理所办理了房屋预告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荣鑫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告马晓青仍欠借款本息737841.99元。由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第一被告所欠贷款本金649378.81元,利息88463.18元,合计737841.9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晓青辩称,认可在原告处贷款的事实,因贷款抵押的房屋至今没有交工,无法使用,所以没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被告荣鑫公司辩称,认可贷款数额及利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原告工商银行与被告马晓青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马晓��提供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1日-2023年6月20日,借款执行利息为9.17,如逾期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马晓青用其位于二连市房产作为抵押。借款期间被告偿还了5个月本息,后用被告提供的14万元保证金给付了部分借款本息,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当事方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发放借款,作为借款人的被告马晓青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马晓青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工商银行有权要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故原告工商银行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罚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在查明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即本金649378.81元,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给付。被告马晓青用房屋作为抵押,抵押的房屋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物权公示,故物权抵押成立。故被告荣鑫公司应在担保物权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晓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商银行贷款本金649378.81元,支付利息及罚息88463.18元;二、被告荣鑫公司对上述借款在实现担保物权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499.00元(已交纳),由被告马晓青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树斌审 判 员 吴圆圆人民陪审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