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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谦明与萧文杰、萧俊恒、张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谦明,萧文杰,萧俊恒,张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李谦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原告李谦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萧文杰,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萧俊恒,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华丽,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作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李谦明诉被告萧文杰、萧俊恒、张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459元,由原告李谦明承担。审 判 长  司黎黎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