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水全与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全,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9号原告张水全,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张仕全,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办事处严家河桥。法定代表人黄天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金(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全诉被告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全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原告张水全承担。审判员 赵元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