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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宁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4号申请人李宁,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普天德胜科技园B座116室。法定代表人:冷瑞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宁与申请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宁、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1月26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宁支付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六元。其中,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工资六千三百五十六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工资一万元。二、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宁、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074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宁、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074号行政调解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