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罪犯徐大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大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06号罪犯徐大伟,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杨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徐大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18日被投入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5月28日经本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大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2014年9月获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大伟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大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大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