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隆港国际中心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隆港国际中心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金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兰,女。委托代理人:贾志凌,运城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隆港国际中心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陈兰,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隆港国际中心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