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苏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苏某某,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韦某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址不详。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牟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秀英、茅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性格问题和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结婚时间较短,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韦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苏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 阳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人民陪审员 茅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