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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司正言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世伟,主任。被执行人司正言,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卫卫医罚决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平卫卫医罚决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正言非法行医行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与诊疗活动相关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4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司正言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罚程序及适用法律均无明显违法之处,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司正言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冯现审 判 员  刘宏民人民陪审员  赵延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