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业煌与被申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业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陈业煌。 申请人陈业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刚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业煌称:陈刚强是陈业煌的长子,陈刚强因精神分裂症于1994年3月13日离家出走,家人虽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多方打探,多次外出查找,还曾于1994年年底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寻人启事,但一直没有音讯,至今失踪下落不明已有20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陈刚强死亡。 经查,被申请宣告死亡人陈刚强,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中山南路6号2栋501户,身份证号430403196205221017,与申请人陈业煌系父子关系。陈刚强于1994年3月13日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刚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刚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陈刚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逾20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陈刚强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刚强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李 晨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