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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焦荣山与王少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荣山,王少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423号原告:焦荣山。被告:王少林。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王少林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少林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