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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恢2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田云与幺志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幺志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04号申请执行人田云。被执行人幺志魁,自由职业者。本院在执行田云与幺志魁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规定履行了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