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2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田云与幺志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幺志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04号申请执行人田云。被执行人幺志魁,自由职业者。本院在执行田云与幺志魁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规定履行了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