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沈红涛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敲诈勒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39号罪犯沈红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0年6月17日入狱。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红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汴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沈红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沈红涛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间,伙同他人以跑出租为名,流窜于周口市淮阳县、川汇区等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其中沈红涛参与抢劫7起,抢劫现金及物品计41100元,强制猥亵妇女5人,敲诈勒索3起,索要人民币28000元未遂,盗窃1起,价值人民币28000元。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红涛系主犯,未执行罚金。罪犯沈红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沈红涛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红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