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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史树欣与史建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树欣,史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3号申请执行人史树欣,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史建辉,又名史海鹏,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阳县城建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史树欣与史建辉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史建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申请人款161064.25元并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2828元、执行费2316元,但被执行人史建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史建辉及其配偶李素萍在高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史建辉及其配偶李素萍在高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资收入1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