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史全缺与孙贵强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全缺,孙贵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全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贵强,农民。上诉人史全缺与被上诉人告孙贵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柏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执的责任田,被告孙贵强于1999年10月1日与驻驾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于2007年至2011年领取粮补,现该村委会又将粮补变更为原告史全缺领取,故该争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史全缺的起诉。上诉人史全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上诉理由为:一、本案诉争的土地权属明确,上诉人对诉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二、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是错误的,当事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以及归属和内容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全缺与被上诉人孙贵强返还原物纠纷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史全缺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