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谯东、魏世平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东,魏世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刑初6号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谯东,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无证驾驶,于2014年9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魏世平,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6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东、魏世平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纯青,被告人谯东、魏世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谯东、魏世平等人结伙,在本市上海城江丰路广讯手机店门前,采用驾驶摩托车强拽的手段,夺得刘某甲佩戴的价值18316元的黄金项链1根。同日21时许,被告人谯东与黎雨雨(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本市国际大酒店对面公交站台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夺得范某甲佩戴的价值17278元的黄金项链1根。2015年8月9日,被告人谯东、魏世平在藏匿摩托车地点附近被抓获归案,并扣押作案时使用的本田牌WH125-B型骑式二轮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谯东、魏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抢夺物品发票及价格鉴证结论书,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刑初字第7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范某甲、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孙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证言,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谯东、魏世平与他人结伙,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谯东抢夺数额巨大、魏世平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处罚。谯东、魏世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谯东、魏世平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均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谯东、魏世平当庭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谯东、魏世平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日,依法折抵刑期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谯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魏世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谯东、魏世平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一十六元;被告人谯东退赔被害人范某甲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七十八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本田牌WH125-B型骑式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颖宏代理审判员 钱心璐人民陪审员 蓝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蕴青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公共故意犯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