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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77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魏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