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宁朋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柳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6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宁某某。被告人柳某某。判决结果被告人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1、2015年3、4月某日,7、8月某日,8、9月某日,被告人宁某某在城阳区宁家社区579号自己家西间卧室内,三次容留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7、8月某日,8、9月某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城阳区宁家社区472号甲自己家客厅内,两次容留宁某某吸食基苯丙胺。3、2015年9月份底某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城阳区肖家社区“天天窗帘”旅馆二楼210房间内,容留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11月初的某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城阳区宁家社区472号甲自己家客厅内,容留高义文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5年11月初某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城阳区宁家社区472号甲自己家客厅内,容留宁维帅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宁某某、柳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