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琳与被告任伦英、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琳,任伦英,周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58-1号原告李玉琳(曾用名李玉玲),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任伦英,女,汉族,出生日期、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周海涛,男,汉族,出生日期、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琳与被告任伦英、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周海涛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的房屋产权产籍。原告李玉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海涛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的房屋产权产籍;二、冻结李玉琳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的房屋产权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