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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伟红与冯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红,冯振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王伟红,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冯振亚,男,40岁,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振亚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