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伟红与冯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红,冯振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王伟红,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冯振亚,男,40岁,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振亚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