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118号原告韦某,女,壮族。被告蓝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唐苏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世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