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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118号原告韦某,女,壮族。被告蓝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唐苏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世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