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悦与于宏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悦,于宏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财保13号申请人:王悦,女,汉族。被申请人:于宏伟,男,汉族,个体。申请人王悦与被申请人于宏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宏伟挂靠在沙湾县东凯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号牌为新G-83**的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车辆手续保全;担保人桂刚军以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18X**号房产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宏伟挂靠在沙湾县东凯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号牌为新G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车辆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桂刚军房屋坐落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某某区某某路幢号44、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2层、所在层数1-2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住宅一套、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18X**号房产证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蔚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