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鲲、张建霞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鲲,张建霞,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64号原告高鲲,男,生于1978年1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原告张建霞,女,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高鲲之妻。委托代理人刘妙侠,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孙怀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鲲、张建霞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鲲、张建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鲲、张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高鲲、张建霞负担。审 判 长 田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