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崔井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井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65号罪犯崔井全,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做出(2013)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井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发生���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中审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2013)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现刑期至2016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崔井全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井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井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