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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苏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某。原告董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为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盼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