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9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州联建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董丕贞、于乐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联建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董丕贞,于乐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983-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联建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徐州水产开发中心院内。负责人任宪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丕贞。被执行人于乐怀。申请执行人徐州联建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丕贞、于乐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丕贞、于乐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丕贞、于乐怀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董丕贞名下有银行存款257505元,其中242105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15400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3、2015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董丕贞、于乐怀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董丕贞、于乐怀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5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董丕贞、于乐怀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董丕贞、于乐怀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6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对董丕贞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6年2月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解除对董丕贞的拘留。6、2016年1月2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