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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8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姜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姜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256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WUKONGMANPHILIP,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璟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琳,女,出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姜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