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王清文、鲍跃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王清文,鲍跃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1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被执行人:王清文,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鲍跃芬,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清文、鲍跃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清文、鲍跃芬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清文、鲍跃芬的存款15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