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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剑南镇世发海鲜水产批发门市部诉被告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南镇世发海鲜水产批发门市部,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36号原告剑南镇世发海鲜水产批发门市部,住所地剑南镇大市场内。委托代理人李光义,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住所地绵竹市西南镇安国路中段。原告剑南镇世发海鲜水产批发门市部诉被告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剑南镇世发海鲜水产批发门市部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22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