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雷敏与叶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敏,叶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号申请执行人雷敏。被执行人叶新华。申请执行人雷敏与被执行人叶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4日,雷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新华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叶新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雷敏借款1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196.5元、执行费52.9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