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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奚小红、王社保追偿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奚小红,王社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奚小红,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社保,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奚小红、王社保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