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沈乐巍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乐巍,陈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沈乐巍,公务员。被告陈曦。原告沈乐巍诉被告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乐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乐巍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陈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时间为同年6月14日,原告已将借款转账至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曦未作答辩。原告沈乐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曦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3、银行交易明细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48.5万元,另1.5万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陈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陈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沈乐巍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沈乐巍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沈乐巍通过同事介绍认识被告陈曦。2015年2月15日,被告陈曦称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沈乐巍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到期时间6月14日”,借条上未注明借款利息。原告沈乐巍于借款当日向被告陈曦转账支付了借款48.5万元。原告沈乐巍称另1.5万元现金支付被告。因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曦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沈乐巍与被告陈曦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支付借款的转账凭证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曦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沈乐巍要求被告陈曦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经查,原告于借款当日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48.5万元,并称另1.5万元为现金支付被告。本院认为,涉案借款50万元属大额借款,原告已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借款,仅有1.5万元现金交付,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单可以看出,原告在转账48.5万元给被告后,卡内仍有余额1.5万元,原告对借款交付的陈述不符合交易习惯,对涉案借款本金应认定原告实际交付的48.5万元。原告另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经查,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在被告向出具原告的借条中仅注明了借款期限,未注明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陈曦未在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即2015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主张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沈乐巍借款本金人民币48.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沈乐巍负担225元,被告陈曦负担8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聂慧锋审 判 员 艾志芳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