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30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史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30执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史某某、刘某某依据(2014)佛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4490.6元,且申请人已领取。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佛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