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与琚金花、琚永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琚金花,琚永曙,吕根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孝肃路230-1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0093-3被告:琚金花,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琚永曙,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吕根兰,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诉琚金花,、琚永曙、吕根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琚永曙、吕根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即贷款人,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孝肃路230-1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琚永曙、吕根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