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宗海与大唐华银网岭火力发电厂、中铁二十五局株洲攸县网岭火力发电厂铁路专线项目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海,大唐华银网岭火力发电厂,中铁二十五局株洲攸县网岭火力发电厂铁路专线项目部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709号原告王宗海,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大唐华银网岭火力发电厂,住所地:攸县网岭镇荷叶塘村。被告中铁二十五局株洲攸县网岭火力发电厂铁路专线项目部,住所地:攸县网岭镇荷叶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海与被告大唐华银网岭火力发电厂、中铁二十五局株洲攸县网岭火力发电厂铁路专线项目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宗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王宗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开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