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谷兆龙诉被告七台河市奥春鹏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兆龙,康永军,七台河市奥春鹏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商初字第201号原告谷兆龙。原告康永军。被告七台河市奥春鹏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忠孝,系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兆龙、康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孟 晖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