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振宝与侯占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宝,侯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财保14号申请人王振宝,男。被申请人侯占龙,男。申请人王振宝因被申请人侯占龙有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占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财产保全。并以王振军所有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侯占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王振军所有的位于望奎镇曙光社区龙鼎大厦建筑面积为118.9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