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展恩德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恩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第10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展恩德,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恩德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恩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11时,被告人展恩德利用伪基站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店铺内发送垃圾短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伪基站设备。经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认定,送检的伪基站设备没有办理过无线电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经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设备于2015年12月23日发送短信69101条,并从该设备中提取2014训迅驰软件群发的IMSI数量为274998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物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伪基站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展恩德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恩德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及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展恩德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晓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