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贾建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64号罪犯贾建新,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银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建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该犯获得2014年二季度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计分考核累计103.5分。建议对罪犯贾建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4年8月21日该犯获得2014年二季度表扬,2015年2月15日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9月止计分考核累计103.5分。另查明,2015年11月13日该犯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银川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同意刑罚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建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如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